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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通行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关于遵章守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告》,就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销售加装了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三、销售者要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进货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和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不得擅自调换生产企业配备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或为电动自行车篡改、改装提供服务。
四、销售者在销售车辆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本门店不销售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对登记上牌后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加装,车主购车后不能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如驾驶拼装、非法改装或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尽量选择在专门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内进行,鼓励多渠道推动智能便民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六、严禁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要飞线充电,不得拆卸电池入楼入室充电。
七、严格按照说明书给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使用车辆配备的原装充电器,充电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小时,在充电时,要远离安全出口和可燃杂物。
八、电动自行车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要选择专业的维修机构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电器保护装置,确保电器线路和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九、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责任追溯。对于因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违规使用造成人员伤亡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依法严格执行调查问责。(供稿: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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